哈天业南京公司非法集资2.57亿案宣判
时间: 2015-12-15     来源:江苏热线    

  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案,近日在玄武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众多集资参与人旁听了宣判过程。据悉,该案也是南京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集资参与人数较多、非吸金额较大的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008年,被告人嵇某、张某在南京注册“迅翔投资咨询中心”,后在李某指使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为由,以月息3%—5%、期限4—6个月的集资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书,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钱款汇至李某的个人账户,被告人嵇某、张某收取相应佣金。2011年6月,李某指使并帮助被告人嵇某、张某注册成立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用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28锦盈大厦某室办公,嵇某、张某任南京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南京市场集资业务,以上述手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被告人嵇某、张某累计发展集资参与人7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57亿余元。2012年3月,因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后续资金不足,致使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利息无法返还。

  2012年4月19日,部分集资参与人要求被告人嵇某还款,嵇某报警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嵇某、张某家中进行搜查,扣押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冻结户名为李某、嵇某、张某的银行账户,冻结款项共计人民币1480余万元。另查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玄武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法院责令被告人嵇某、张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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