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家金融:P2P等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有望今年落地
时间: 2015-03-06     来源:江苏热线    

  里外贷引发史上最高的P2P网贷平台兑付危机9.34亿元,因为涉嫌开发商“自融”,借款人已经被警方控制,平台无法维持正常提现;山东的上咸BANK或与里外贷存在关联,也已“人去楼空”,待收金额高达1.56亿元;山东的呱呱贷、齐鲁人贷因资金紧张,造成提现困难……

新年伊始,越来越多的P2P陷入“丑闻”,携款潜逃、违规担保、老板跑路、旁氏骗局,加注在P2P上的负面标签比重越来越大,不仅严重影响到大众和投资人的信金融合家理财心,更是威胁着整个P2P行业的社会信誉。

行业的野蛮生长倒逼监管提前到来。在上周六(2月7日)举行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透露,P2P行业相关监管细则今年下半年或将出台。更有曾参与监管层讨论的P2P行业老总向记者透露,银监会与央行的监管框架与细则均已就位,目前正在等候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原则性指导意见。

信披成为监管主要着力方向

对于即将出台的细则,有分析认为监管部门或会从设立准入“门槛”、完善信息披露、引入资金托管、去担保化等方面来为P2P“立规矩”。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网贷平台要“充分信息披露”,包括项目的信息披露,经营管理的信息披露,以防止发生庞氏骗局等。因此业内判断,信息披露或成为监管规范的主要着力方向。

事实上,网贷平台对信息披露也有自己的需求。泰和网CEO吴素春在前述会议上表示,信息披露是P2P行业绕不开的一个话题,无论是监管层,还是投资者,包括网贷平台也希望尽可能多地披露相关信息。一方面是接受社会公众问询,实现平台自我监管;二是透明化经营,以便投资者了解平台和融资风险防范情况,加深投资者对平台的信任感。“所以,无论是从风险控制还是盈利要求来说,都需要平台信息更加透明。”

但吴素春也反映,在实际运营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和制度要求,各家P2P平台信息披露方式都不相同,这不仅给许多投资人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困扰,更是令许多给许多违规平台在信息披露上有了可乘之机。

“由于没有制度监管,当前许多平台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严重的误导性。比如平台自称已去担保化,但实际上可能存在自融自用自‘担保’的现象。另外,部分网贷公司会在平台上公布自己的经营数据,但这些数据是否具备可参考性值得怀疑。为了增加公信力,不少P2P公司会引入第三方平台合作,对于这金融合家理财些第三方合作方的资质,如何去评估和监控,是否也应该披露相关信息并设定一定行业规则?”吴素春坦言,制度监管的缺失令P2P行业良莠不齐,更导致自融、诈骗等伪平台鱼目混珠,因此规范信息披露势在必行。

自律管理和政策引导“双头并进”

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所暴露的最突出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债务人提供虚假信息、平台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监管部门未及时披露违规信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信息“黑洞”,致使广大债权人投资中充斥着风险,如放任这一现象蔓延将严重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参与论坛的专家和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要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信用风险,引入独立的、有公众责任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不可或缺。上个月大公国际率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平台黑名单和预警名单,虽然在业内引起了较大的震荡,但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对平台而言,除了应做到全方面真实公开展示平台所有不涉及隐私、安全、内部机密的数据外,更应公开信息验证通道,比如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查询、风险备用金账户查询通道、借款人第三方权威机构信息认证等。“平台还应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建立合作公开相关财务数据,比如借鉴上市公司通过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查平台公开来验证数据的可靠性,并且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此来做到真正的公开、透明、可信。”泰和网吴素春建议。

此外,政府层面的相应引导也必不可少,必须“双头并进”。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长徐洪才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要实行分类监管,但要统一征信管理。比如根据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的不同,由相关监管部门针对其不同的业务,公布有针对性的金融合家理财专门的业务指引来引领这个行业的规范运作。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指金融合家理财出,P2P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目前还未定型,其业务模式还在不断分化、演进过程中,P2P行业整体监管框架可先推进“负面清单”式的包容性监管,设置“红线”,给企业充分的创新空间。“目前为止法律上还没有把平台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来看待,将来是否会把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金融机构来看待,还有待于《银行法》的修改。如果法律承认其是金融企业,就要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他建议应该把P2P作为银行辅助性的业务写入《银行法》或是类银行业务,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

从2014年4月,P2P监管正式明确由银监会主导后,银监会已先后提出“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落实实名制”、“设立行业门槛”、“资金由第三方托管”、“不承诺本息、不自保自融”、“开展外部审计”、“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等P2P的10个监管原则,也被业内称之为十大“监管红线”。业内人士认为,原则体现了“负面清单”式包容性监管理念,具有指导性。

从P2P行业当前的状态来看,负面频出极大的制约了行业的良性发展。分析认为,在监管缺失的现阶段,P2P平台只有做好自律才能俘获投资者的芳心。虽然业内翘首以盼的监管至今没有落地,但2015年无疑将会成为这一行业的监管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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