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修法重在合理分配利益
时间: 2012-12-03     来源:中国西南热线    

不同类别的土地性质既决定了土地交易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这也就意味着,对土地制度的改进将是动态的、持续性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业内普遍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修正案也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尽快出台铺平了道路。

  土地修法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后的必然制度准备。城市化的巨大增值效应,首先体现在被征收土地价值的上扬中来,并因此产生了许多分配问题。一方面,被征收土地多属于集体土地,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市场还没有形成,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和农民缺少主体资格,因此,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其合理分享城市化增值利益的权利,有时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另一方面,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土地的升值趋势。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规定相较于被征收土地经招拍挂后的价格,差距过大。巨大价格落差,既不利于土地的再开发利用,也是土地纠纷增多的一个潜在原因。

  城市化红利,理当全民分享。从目前土地管理实践看,提高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方的征收补偿尤为迫切,这也应是此次土地修法的着力点所在。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后,不仅农民可以得到更多利益,减轻其失地之忧,而且对于土地市场也会形成间接影响。征收补偿标准的提高可能带动招拍挂市场价格的提高,变相提高开发商拿地门槛。沿用过去以较低成本囤地,等待时机牟取高利润的做法,需要更多考量。

  从更长远的角度考量,通过制度刚性保证土地交易中较弱一方获得应有利益固然是修法应有之义,但是,让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者的利益获得更坚实的保障,降低因为土地纠纷而抬升的行政成本、维稳成本,为城市化进程创造一个更优化的环境,还需要引入市场化的做法。这其中最值得考量的是,能否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更健全的市场中自由流转,通过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保证交易双方的心甘情愿?地方政府能否尽量少参与到土地交易中,而是通过改进税收体系增加财源?

  不同类别的土地性质既决定了土地交易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这也就意味着,对土地制度的改进将是动态的、持续性的。此次土地修法,即是迈出的新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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